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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欺诈发行造成投资者损失超百万元的 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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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6 15: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按照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据了解,该条款为新增,此前的旧版本未有这一规定。
  相关报道  新版《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操纵市场等犯罪形成巨大威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证监会表示,此次《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修改,对于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序做好《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处罚裁量、刑事移送等制度机制安排,协同各级司法机关共同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中,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完善了欺诈发行证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等的立案追诉情形,特别是结合财务造假类案件特点,增加了虚增、虚减资产、利润的规定,织密追责法网;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等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增加造成投资者损失、诱导投资者交易等违法情节;此外,结合资本市场发展实际,适当提高个别立案数额指标并坚决严格执行,更好体现“从严”的精神和要求。
  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所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证监会指出,此次《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修改,充分反映了近年来资本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有力夯实了证券犯罪惩治的法制基础,对于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意见》精神,秉持“零容忍”态度,有序做好《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处罚裁量、刑事移送等制度机制安排,坚持全覆盖执法、全链条追责,协同各级司法机关共同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在业内人士看来,《立案追诉标准(二)》对相关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全面系统修改,促进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此次新规调整了涉及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领域的部分犯罪追溯标准,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一脉相承,也与‘零容忍’总基调相一致。此次调整后,部分证券欺诈领域的犯罪追溯门槛大幅度降低,将对操纵市场等犯罪形成巨大威慑,对于打击操纵市场等资本市场领域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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