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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016年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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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活跃会员灌水之王突出贡献

发表于 2021-12-23 09: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5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
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
“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1号)
,具体信息详
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2)》。
2021年7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或公司),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袁明,男,1963年12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
颜小北,男,1975年12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袁团柱,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欧阳建国,男,1947年1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圳市南山区。
王红伟,女,1967年2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监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
吴远亮,男,1953年4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贺磊,男,1977年1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王健峰,男,1980年2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
王特,男,1984年3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
侯颂,男,1968年1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李宁远,女,1979年7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岸区。
潘玲曼,女,1949年3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
陈友,男,1964年1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区。
肖寒梅,女,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刘一平,男,1963年2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监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
王洋,男,1985年1月出生,时任同洲电子监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有关规定,我局对同洲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袁团柱、陈友、肖寒梅、刘一平、王洋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袁团柱要
求,我局于2021年6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袁团柱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同洲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
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同
洲电子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间不早于2015
年1月,且该笔辞退福利于2015年实际发放2,081.38万元,于2016年实际发放
542.29万元,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
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
267.77万元。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
值迹象,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于2015年度确
认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16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15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增发股
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15年度
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三、虚构销售收入
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
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
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
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
通同洲)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同创)虚假销售呆滞存货,
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
万元。
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
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
净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同洲电子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
披露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同洲电子公告、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合同文件、董事函
件、账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袁明时任同洲电子董事长、国通传媒董事,主导了公司经济性裁员工作,知
悉同洲电子对国通传媒投资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未及时报告,导致同洲电子滞后
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组织、策划了虚构销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同洲电子2014
年、2015年年报,是同洲电子2014年、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袁明作为同洲电子实际控制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颜小北时任同洲电子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策划、组织、实施了虚构销
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同洲电子2015年年报,是同洲电子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团柱时任同洲电子副总经理及南通同洲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
了虚构销售收入行为,签字确认同洲电子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是同洲
电子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4年、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洲电子时任董事侯颂、李宁远、陈友,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委员欧阳建
国、潘玲曼,独立董事肖寒梅,监事王红伟、刘一平,副总经理吴远亮,在同洲
电子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签字;时任监事王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贺磊,副总经理王健峰、王特,在同洲电子2015年、2016年年报签字。上述签字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
勤勉尽责,是涉案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袁团柱在听证会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2015年其不负责南
通同洲的财务及采购管理工作,虚构对华光同创的销售收入由袁明、颜小北等人
指挥、经办,其对操作细节并不知悉。其批准、签署合同,系因销售价格未低于
采购价格,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第二,有主动配合调查情节。请求减轻处
罚。
经复核,我局对袁团柱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袁团柱审批同
意南通同洲与华光同创的销售合同,与颜小北共同签字下达工作任务书,要求
2015年11月22日完成呆滞存货从深圳过账到南通同洲的出入库账务处理,实物暂
不搬迁。虚构合同和存货出库记录是财务造假的重要环节,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
参与、实施了虚构销售收入行为。第二,配合调查是法定义务,相关情节我局在
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刘一平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由于国通传媒增资等事项被隐瞒,其
未能发现和阻止违法行为,作为外部监事对违法行为未参与不知情;第二,在投
资设立国通传媒时,提出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再审议、决策,公司依据其要求补
充披露了可行性分析报告,国通传媒设立后其通过询问袁明等方式予以持续关
注;第三,在审议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时,对财务数据提出质疑,袁明
和财务负责人作了回应,但有关情况未被记录;第四,行政机关未证明其有违法
行为便给予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且对其处以与审计委员会委
员一样的罚款金额,未能精准定责。请求免于处罚。
王洋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公司参股或控股子公司多达21家,个别
人员隐瞒国通传媒情况,其为技术人员,客观上难以发现违法行为。第二,在审
议2015年、2016年年报时,向袁明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毛利率异常情况、前后
两年资产减值差别巨大的情况给予了关注,并询问时任高管,但未被记录。第三,
行政处罚举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其没有义务举证自身已勤勉尽责。第四,
本案立案调查时间是2019年9月,违法行为已过处罚时效。请求免于处罚。
肖寒梅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个别人刻意隐瞒信息,误导独立董事
判断,且其为法律专业背景,不参与日常经营,未直接参与并难以发现违法行为;
第二,曾要求组织董事会成员赴国通传媒等项目地调研再做决策并拒绝签字,袁
明专门前往其办公室消除其疑虑后,其方才签字;第三,履职过程中保持与独立
董事及中介机构的沟通,并提出质疑,但未被记录。请求免于处罚。
陈友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2014年度确认职工薪酬负债符合会计准
则,该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外部董事无法发现实控人不良动机。第二,袁明及
少数高管刻意隐瞒国通传媒増资情况,不应由董事承担责任。第三,核对单笔销
售收入是会计师的职责,董事会并不会关注,虚构销售应由造假者和会计师而非
由董事担责。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对刘一平、王洋、肖寒梅、陈友前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
如下:
第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
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作出判断,对违法行为不知情、不直接参
与经营管理、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相信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等均不构成法定免责理由。
第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上述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刘一平、
王洋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系在我局事先告知以后作出,且证人多为本案当事人,
没有会议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采信。刘一平、肖寒梅对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其他事项的履职情况,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陈友所述未对大额异常
销售收入真实性予以关注,本身就是未勤勉尽责的表现。
第三,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纳入以“核查”为目的的执法范围的时间就是
发现时间,这种执法包括了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不限于立案调查。2017 年
11 月 27 日,我局对同洲电子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现场检查通知书》,公
司违法行为终了日距我局发现未超过两年,本案未超处罚时效。
第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2014 年修订)第二十条,
同洲电子应当在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
福利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洲电子不能单
方面撤回辞退福利不早于工会审议通过裁员方案时间,即 2015 年 1 月 7 日。同
洲电子将 2,630 万元职工薪酬负债提前确认在 2014 年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且 2014 年年度报告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陈友相关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五,对上述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其职务、职责等实际
情况,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于法无据。
对同洲电子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致使 2014 年年报虚假记载的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包括时任总经理叶欣及时任财务总监段春辉。但因叶欣、段春
辉的违法行为距被发现超过二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叶
欣、段春辉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
罚款;
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以 3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
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
罚事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5.2条第(三)项至第(五)项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新任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
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
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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