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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银行隐瞒了货币资金存放的问题,并未提示公司,直至公司收到法院财产保全才发现;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自查才得知。这类违规很难发觉,会计师在审计询证向银行发函后.由于表面看确实没被银行质押,只是以存款的形式被限制借贷,违规银行打擦边球,配合大股东,不予回复资金质押或权利受限。这就掩护了资金占用的事实,是个巨大的管理漏洞。如此一来,上市公司不知情,自然无法公告,大股东就悄无声息借助银行完成盗用。上市公司财产属全体股东,如此巨额的担保或转出未依法履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可见其荒唐。如此漏洞不及时弥补,那么所有上市公司资金都可能发生类似占用。
6,上述违规协议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述的合同无效之情形。如上所言,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财产属于全体股东所有,巨额共有财产的处置应该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和授权,没有正常的股东大会授权程序,大股东的个人意思不能代表所有股东的共同真实意思。故该协议的签订本身就是不合规不合法的,侵害了其他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力,自然没有法律效力。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理应严格核实客户的身份及法律权限,才能允许类似资金转移的归集,但它们放任这样的漏洞发展成如今巨大的危害,如果122亿资金无法追回,其性质与后果和协助盗窃有何区别?该银行在回复康得新的商务函辩称:“所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这显然是错误的,合同条款本身都是非法的,其合法性基础何在?大股东仅仅代表大股东,没有股东大会授权,他所代表的是个人意思!绝不是公司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上市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表决。而康得新《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北京银行这一理屈词穷的傲慢狡辩似乎在挑战证券监管法规的严肃性?全体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何在?到底谁在为了利润破坏市场秩序呢?帮助大股东盗用资金的漏洞非但不修补,还强词夺理!难不成还要发扬光大?北京银行作为上市公司,难道可以超越证券监管?这样的金融漏洞不处罚,给其他银行传递什么信号呢?如果漏洞不补,那么有理由相信:更多上市公司和小股东将受害!
我国银行业对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只有5万元,微信支付超过5000元就必须重复上传并核实身份证信息,央行这些措施都是在确认资金处置权限和转移的合法性,以此保卫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而北京银行明知道其变异的资金管理协议存在巨大漏洞,明知道上市公司财产属于全体股东,明知道大股东对处置该笔资金没有股东大会合法授权,瞒着其他股东,却任由该笔资金被挪用。其法务和合规审查形同虚设,客观后果是成了犯罪分子事实上的帮凶,其网银和对帐单的“非正常余额显示”更是达到了帮助掩护资金盗用的客观效果,从而使得上市公司股东的巨额共有资金被单个股东堂而皇之地盗用一空。其职业道德和素养怎不叫人质疑?更遑论社会责任和服务实体经济。
日常生活中,即便没有学过法律的文盲也懂得一个道理:出卖房子需要经过房产证上所有产权人的共同签字,交易所才能允许房子过户。这就是对共有财产处置的基本直觉和常识,更何况我国《物权法》第八章对“共有”财产的处置权限作了明文规定。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违规经营置《物权法》的法律尊严于何地?推而广之,这是对所有公民或企业合法财产权利的漠视(包括该银行自身员工也可能在未来被侵害)。在康得新案例中,大股东只有24.57%的股权,其无权代表全体股东处置财产。
如果仅凭一个股东就可以随意处置十几万股东的共同财产,那么整个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司治理将陷入严重的混乱,所有股东和私人的财产都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处置。这一打着现金管理旗号的变异资金归集服务不合规不合法,由其引发的巨大金融漏洞和道德风险如果不加弥补,甚至被纵容为合法,那么,就相当于向市场宣布类似大股东在银行的配合下挪用资金是合法的,相当于宣布“强奸”股东意志是合法的,协助“强奸”也是合法的,那无疑将鼓励所有银行和大股东模仿,从而使整个市场陷入道德风险,所有中小股东的财产都有可能受到严重侵犯,这无疑是在嘲笑所有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在否定《公司法》和《物权法》对共有财产的保护条款。这势必将重创整个市场的信用,严重破坏企业和投资人创投的信心,从而导致资本和人才外流,汇率承压,使我国在中美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试问,谁承担这个责任?
北京银行的现金归集并非正常的、合规的现金归集,而是打着现金归集的变异的金融服务。说是归集,实际后果不就是挪用吗,其主观意图和结果就是隐瞒大股东的恶意占用,从而为个人银行在激烈竞争中抢得大客户的“芳心”,其实质符合我国《刑法》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也深受规规矩矩经营的大银行痛恨。堂堂北京银行居然靠这样赚钱,说句不客气的,真不要脸!光鲜亮丽的业绩和奖金背后竟然是15万散户的血泪和接近崩溃的实业上市科技公司!如此巨大的责任,岂是一句自认为的“合同有效”就可以推卸的?如果不处罚,将来大面积爆发类似案件,后果谁负?银行的监管责任谁承担?
协助小偷的人比小偷更可恶!请问全国各类企业的股东,你们的大股东以类似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否可以?你们如果与他人合伙办企业时遭到类似资金挪用是否可以?该金融漏洞的后果不言自明。
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分析
事实上,除了上述《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我国各监管部门早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以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遵循单向原则,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但上市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2,《商业银行法》第8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中国银监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提请,对商业银行存在配合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资金证明、银行对账单等违法违规行为,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依法予以查处。”
4,《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为公司实控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半数通过。”
5,《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8条等都要求上市公司资金独立,财务自主,人员独立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银行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银监规定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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