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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将这1.29亿股进行注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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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08: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保千里发布公告称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将其当年重组上市时的违规违法行为曝光。与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中浙江九好集团大幅虚增收入不同,保千里的重组上市,其虚增的是资产。但无论是虚增营业收入还是虚增资产,都属于忽悠式重组,都属于重组上市造假。


   

    2015年2月,证监会核准中达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庄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重组方案为,中达股份将截至2014年3月31日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与业务,以评估值6.16亿元出售给原控股股东申达集团,中达股份同时以2.12元/股的价格,向庄敏等发行13.6亿股,购买保千里100%股权。重组完成后,保千里实现借壳上市。不过,中达股份的此次重组却并不“简单”。如重组方案显示,保千里2.57亿元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8.83亿元,较账面价值增值26.3亿元,增值率高达1021.09%。标的资产不仅增值率超高,而且还存在虚增资产的行为。其资产评估值虚增2.74亿元,占评估总值的9.48%,按照2.12元/股的价格,对应股份高达1.29亿股。


   

    而保千里虚增的2.74亿元资产,却是通过造假的方式取得的。调查结果表明,资产评估时,保千里向评估机构提供了两类虚假的意向性协议:一是提供了4份均由保千里自行制作的虚假协议;二是提供含有虚假附件的5份意向性协议。这也意味着,1.29亿股是通过虚增资产的造假行为获得的。按照上周五12.72元的收盘价测算,市值超过16亿元。


   

    由于当初将全部资产、负债等都出售给申达集团,中达股份已是一个非常干净的壳。如果保千里不虚增资产,其重组上市也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过,由于存在9份虚假协议,又存在虚增资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其重组上市的性质已经发生“质”的变化。


   

    保千里的重组上市,既存在虚假协议与虚增资产的造假行为,且该造假行为与欺诈行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上市公司披露的重组草案,也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因此,保千里的重组上市,应认定为欺诈上市。根据规定,重组上市的审核标准等同于新股IPO。而《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则规定,对于欺诈发行公司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制度。因此,针对保千里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根据规定,采取强制其退市的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


   

    不过,证监会对于该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却值得商榷。根据《告知书》,保千里及实际控制人庄敏、公司上一届董事会成员等11人,均受到警告、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累计235万元。监管部门不仅不根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于庄敏等通过造假多获得的1.29亿股股份居然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这无异于对违规者的一种纵容与“保护”。其“保护”了违规者的利益,却损害上市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有损于市场的“三公”原则。试问,难道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将这1.29亿股进行注销吗?


   

    自《若干意见》实施以来,这几年退市的上市公司也不过六家。显然,退市机制并没有产生预期中的效果。而且,基于上市后巨大的利益诱惑,欺诈发行与重组上市造假不乏其例。笔者以为需要进行有效的防范。一是建立拟上市企业(包括重组上市)的污点制度。只要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存在污点,则应永远将其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如此,浙江九好集团将与A股无缘,像苏州恒久因“专利门”错失“临门一脚”,后又跻身于资本市场的闹剧就不会发生。而污点制度的威慑力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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