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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9亿大肆内幕交易 券商员工遭60万罚款及十年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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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8 00: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幕信息+配资,注定是一场“豪赌”。
  日前,证监会一次性公布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1份市场禁入决定书,揭示了5年前围绕鑫茂科技重大重组事项的多起内幕交易。不同身份的参与者出于不同心态大举买入,但无一人盈利,最终均落得被罚60万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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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时任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唐某使用24个账户,按照1:3至1:5的比例配资,累计买入金额高达9.45亿元。虽然交易亏损,但已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除了60万罚款外,证监会还对唐某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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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次鑫茂科技收购中想要“分羹”获利的,并非只有唐某一人。鑫茂科技实控人徐某因透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被处以60万元罚款。此外,唐某的熟人尤某新,与徐某相识20多年的香港人士秦某新及其子秦某,均被监管予以处罚。
  对接资金获悉内幕信息
  首先来回顾此次内幕信息的形成——
  唐某1实际控制微创网络,知道徐某是上市公司鑫茂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想和徐某谈收购事宜。2016年9月,徐某开始与唐某1接触讨论鑫茂科技与微创网络重组,初步方案是唐某1和徐某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后,再装入鑫茂科技。
  随后,时任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的唐某开始出场。徐某联系唐某帮忙对接资金,唐某做了初步并购基金方案,并安排下属程某寅联系优先级资金。唐某介绍徐某与浙银俊诚相关人士见面,由浙银俊诚提供并购方案,唐某遂安排助理李某萱与项目成员进行对接。
  2016年10月25日至11月7日,项目参与人之间多次邮件发送微创网络资料、企业征信报告及中征码信息等资料。11月25日,李某萱发送邮件抄送唐某,内容包含微创网络产业并购基金方案交易结构,交易结构中承担无限连带差额补足义务人为鑫茂科技实际控制人徐某。
  2017年2月6日,浙银俊诚尤某文给浙商银行总行黄某发名为“西藏金杖并购基金(微创网络)”的邮件,将方案正式上报总行。“西藏金杖并购基金1号”项目书中写明,差额补足义务人为徐某,项目总规模2亿元,收购微创网络40%的股权。
  2017年2月20日,应徐某要求,唐某1派微创网络总裁邢某新参加浙商银行总行面签3月7日左右,因徐某信用担保能力不足,微创网络并购基金项目被否。
  此后,徐某让唐某联系其他渠道继续推进成立并购基金,唐某联系了尤某峰,尤某峰介绍了资金中介董某颖。唐某让程某寅联系董某颖,继续推进鑫茂科技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
  2017年5月17日,李某萱给唐某、程某寅、王某汉发送邮件,内容包含鑫茂科技产业并购基金合作协议、调整后的测算结构。5月19日,唐某1与徐某见面讨论微创网络估值。
  2017年5月24日,鑫茂科技停牌公告称“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公司相关重大事项”。8月8日,鑫茂科技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公告,称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为微创网络,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收购标的公司10%股权,同时通过发行股份收购标的公司9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7年11月24日,鑫茂科技公告复牌,以1000万元保证金收购微创网络10%的股权,并称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重组事项。
  至此,鑫茂科技收购微创网络事宜尘埃落定,该收购事项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正式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按照监管认定,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时间为2017年8月8日。在项目过程中多方推进,唐某自然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之一。
  大举配资买入9.45亿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唐某自己名下自然没有股票账户,但这并不构成其内幕交易的障碍。
  据证监会调查,唐某此次内幕交易使用了24个个人账户,保证金均来自于唐某。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间,唐某向其控制账户相关人员转入资金,按照1:3至1:5的比例配资。
  在这期间,唐某控制账户累计买入鑫茂科技1.25亿股,买入金额约9.45亿元,后于鑫茂科技股票复牌以后(2017年12月27日之前)全部卖出,卖出金额约8.9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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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预想中的复盘大涨不同,在2017年11月24日公告复牌后,鑫茂科技连续大跌,在12月6日股价下挫至4.14元/股,与停牌前高点相比接近腰斩。因此,内幕交易者无一盈利。
  证监会指出,唐某时任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案中直接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过程,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在此情况下,唐某配资使用账户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买入鑫茂科技,虽然最终交易亏损,但已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严重。
  最终,证监会对其处以60万元的顶格处罚,并对其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证协登记信息显示,唐某在2016年8月加入广州证券(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即办理离职登记,执业时间仅有半年,后续未再有证券执业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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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人一同被罚
  在此次鑫茂科技收购中想要“分羹”获利的,并非只有唐某一人。
  2017年3月,唐某前往杭州见尤某峰,联系配资买入鑫茂科技事项。经唐某介绍,尤某峰认识了鑫茂科技的董事长徐某,遂与其多次打电话、见面,交流鑫茂科技情况,询问鑫茂科技怎么样。
  作为内幕消息知情人,徐洪表示鑫茂科技股票价格比较稳,可以买一些。此后,尤某峰以1:4的配资比例,于2017年5月9日使用“刘某”证券账户买入鑫茂科技399.86万元,后于2017年11月2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311.92万元,无获利。
  证监会认为,徐洪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尤某峰买卖鑫茂科技的行为,构成“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尤某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构成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对此,尤某峰申辩称,自己对鑫茂科技收购微创网络股权一事概不知情,买入鑫茂科技是因为认识徐洪,在唐某诱导下买入;且对相关政策认识比较模糊,对证券市场法律意识不太清楚,希望考虑实际情况,可以从轻处罚。但其申诉理由未获监管认可。
  另外,还有一对父子也参与了此次内幕交易。父亲秦某新为香港知名人士,与徐某认识20余年。徐某为了为借钱和秦某新见面,秦某新知道徐某是鑫茂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向徐某询问鑫茂科技的运作情况,徐某做了介绍。此后,秦某新向徐某提供了大额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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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之后,秦某新之子秦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3月1日至7日买入鑫茂科技678.15万股,买入金额5017.89万元,同样未有获利。
  秦某称,其交易股票的资金都来自于父亲秦某新,自己对资本市场没有兴趣,不知道基本市场概念,随意看行情软件看到了鑫茂科技这只股票,没有做过研究,像买彩票一样买了,凭感觉决策。秦某称其证券账户由助理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电脑在天津打篮球比赛时丢失。
  证监会指出,“秦某”证券账户交易鑫茂科技存在买入时间集中、成交金额显著放大、首次买入即大额买入等特点。秦某关于其买入鑫茂科技理由的解释,不足以合理说明其交易的异常。
  最终,证监会对徐某、尤某峰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秦某新、秦某父子合计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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