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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证监会备案的新要求,证监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管理,是配合新《证券法》实施,获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证监会开展风险监测与预警、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的基础性安排。《备案规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备案主体、备案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在起草《备案规定》过程中,证监会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同时,《备案规定》还兼顾不同类别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从便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出发,规定了比较简洁的备案程序要求。
在后续落实《证券法》和《备案规定》工作中,证监会将主动做好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为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欢迎社会各界对《备案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备案规定》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关于就《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新要求,我会研究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3、传真:010-880614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
中国证监会
2020年2月29日
附件: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df
(文章来源:证监会网站) [点击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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