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批复的主要内容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文件》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审批意见如下:
1、同意申请办理相关建厂手续的前置审批,用于进行批复筹备办理各类证照、设置加工场所;
2、同意在筹备期内开展花叶加工试制,用于设备调试及试制生产,试制前需进行现场核查,同意后再进行试制;
3、在筹备期间,泸西县公安局负责对试制过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对生产中的人员及加工投表进行定期检查,你公司做好情况上报工作。你公司经过试制生产后,试制产品具备《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生产场所及生产设施的相关规定并通过省公安厅检查合格后,再进行正式生产加工的申请。 |
|